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
关键词
药学服务;法律概念;药师职责;法律责任
正文
0 引言
近些年,药品零加成政策得到了大范围的推行,“以药养医”的时代逐渐的被淘汰,医院药学工作内容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药师的工作已经不是单纯的只是包括对一些药品的调配以及药品的供应,而逐渐的得到了全面的扩展,从而更好的满足病人对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在《“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的对药学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来逐步的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切实地将药师在处方、医嘱审核、药学监护以及用药监督等多个方面所具有的实践作用发挥出来,确保用药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1 药学服务的责任特征
在世界医疗领域中,将责任特征当作了药学服务中的重要内容,所涉及的双方关系中服务提供者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责任特征能够对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进行有效的区分,但是以责任特征来进行法律概念的区分往往会诱发逻辑方面循环论证的问题:首先,责任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基础,评估这类行为是不是属于药学服务的范畴,需要保证其满足责任的基本条件。其次,责任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只有将某个人、某件事或者是某种行为融入一个概念所指的范围之内,才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所以责任也是药学服务的一种表现特征,并非法律概念中所涉及的构成部分。
2 药学服务概念
“药学服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美国专业人士Hepler和Strand的研究和总结,将其归纳为:药学专业人士利用相关理论知识为民众所提供的针对性的、安全性、直接的与药物治疗存在关联的服务,最终实现既定的治疗效果目标,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与之前保障药品供应、规范合理用药等间接性质的服务相对比存在明显的差别,这项服务工作是以病人为核心的主动服务。需要是在对病人制定药物治疗方案的时候,对于所牵涉到的各方面影响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诸如:病人的心理变化、行为意识、经济条件等,从而对病情的质量效果加以根本保障,并且实现缓解病人痛苦、改善病人身体体质、阻止病情扩展的目标。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药学服务理念引入到我国,胡晋红教授在“药学服务”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全程化药学服务”的理念,也就是药师需要与医生、护士以及病人和家属进行沟通和合作,在进行疾病治疗之前、疾病治疗工作的开展中以及后期的预防保健工作中给予病人针对性的专业的服务工作,结合病人的疾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药物治疗方案,并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保证病人疾病治疗效果。全程化的药学服务对于药学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相对较高,其也是医院药学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其对于保证病人的用药的有效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药学服务的行政责任
3.1 行政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
3.1.1 职称药师、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相关医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编制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其中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那些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务必要按照规定配备专业的执业医药师。国家卫生机构也制定出了《处方管理办法》,其中也指出了,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对药物处方的审查、评估、检查、安全用药指导的职责,药师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这样就会出现不同的药师进行药学服务的合法性的问题。
3.1.2 非法行医的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行医的医疗行为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结合相关规定来看,各个单位或者是个人在没有获得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资质认可证明之前,都不能组织进行诊疗活动。在司法工作中的定义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诊疗活动进行的总结,诊疗活动也就是利用一些检查活动,利用药物或者是器械、手术的方法来完成对疾病的评估和消除,从而使得病人病情得到控制、缓解病人痛苦、调节病人的身体机能、促使病人身体得到康复的活动。在药学服务领域中,这一概念的判断属于诊疗活动,但是执行诊疗活动的机构都需要保证拥有专门的许可证,所以药品零售行业中实施一些药学服务也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在相关规定中也对药品零售行业中的药学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情罗列出了相关药学服务种类,对于各类药学服务在非医疗机构的合法性给予了认可。但是这一规范要求属于部门的规章,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应相对于国务院所制定的相关管理条款较低,如果将诊疗活动当作非法医学中的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那么最终总结出只可以判断出非医疗机构所实施的药学服务是非法行医的行为的结论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的。
3.2 解决方案及立法建议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其所具有的好处主要涉及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并不会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提出的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明不得进行诊疗活动的相关规定相悖,对于二者之间所存在的矛盾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其次,对于药品零售行业中的药学服务的范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各方面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与医疗行业中所存在的其他诊疗规范并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再有,这种规定在不会对医疗机构中非卫生技术人员参与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非法行医行为的判断造成任何的影响,这样就可以保证了在医学服务中制定了更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定。但是其也存在较为突出的弊端:首先,沿用了对药师的双向管理的模式每个领域之中对于药学服务的主体的判断、程序流程的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药师工作的开展形成了诸多的限制。其次,将民法意义中的诊疗活动和行政意义方面的诊疗活动进行了独立区分,这样就导致药学服务是不是可以运用到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4 促进药学服务发展的相关研究举措
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发展历经了二十年的时间,在对现如今的发展成果给予了认可和肯定的同时,也使得那些限制行业发展的因素越发的凸显出来。为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医院药学服务整体水平得到不断的提升,医疗卫生和功能行业的专业人士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结束语:总的来说,我国药学服务模式的发展正处在关键的时期,药师的双向管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对于药学服务的未来发展形成了诸多的现实,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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