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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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彤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辽宁 铁岭 112000

摘要

在我国医疗事业稳步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医药学的认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自从我国全面推行药师队伍从“以药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模式转型以来,药师在实践工作中所提供的药学服务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整体水平随之逐步的提升,并且对于病人的身体健康权以及因素全都会造成诸多的影响。但是,就当下实际情况来说,所推行的药事法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进行处理和解决。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病人医药学服务的原因向相关医疗机构主张责任的情况较少,因为药品的原因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之中,针对用药不当的研究中通常都集中供在医生、护士以及病人方面,药学服务和药师在医疗纠纷中成为不承担责任的一方。


关键词

药学服务;法律概念;药师职责;法律责任

正文


0 引言

近些年药品零加成政策得到了大范围的推行“以药养医”的时代逐渐的被淘汰医院药学工作内容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药师的工作已经不是单纯的只是包括对一些药品的调配以及药品的供应而逐渐的得到了全面的扩展从而更好的满足病人对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之中明确的对药学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来逐步的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切实地将药师在处方医嘱审核药学监护以及用药监督等多个方面所具有的实践作用发挥出来确保用药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1 药学服务的责任特征

在世界医疗领域中将责任特征当作了药学服务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的双方关系中服务提供者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责任特征能够对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进行有效的区分但是以责任特征来进行法律概念的区分往往会诱发逻辑方面循环论证的问题首先责任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基础评估这类行为是不是属于药学服务的范畴需要保证其满足责任的基本条件其次责任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只有将某个人某件事或者是某种行为融入一个概念所指的范围之内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所以责任也是药学服务的一种表现特征并非法律概念中所涉及的构成部分

2 药学服务概念

“药学服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美国专业人士Hepler和Strand的研究和总结将其归纳为药学专业人士利用相关理论知识为民众所提供的针对性的安全性直接的与药物治疗存在关联的服务最终实现既定的治疗效果目标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与之前保障药品供应规范合理用药等间接性质的服务相对比存在明显的差别这项服务工作是以病人为核心的主动服务是在对病人制定药物治疗方案的时候对于所牵涉到的各方面影响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诸如病人的心理变化行为意识经济条件等从而对病情的质量效果加以根本保障并且实现缓解病人痛苦改善病人身体体质阻止病情扩展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药学服务理念引入到我国胡晋红教授在“药学服务”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全程化药学服务”的理念也就是药师需要与医生护士以及病人和家属进行沟通和合作在进行疾病治疗之前疾病治疗工作的开展中以及后期的预防保健工作中给予病人针对性的专业的服务工作结合病人的疾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药物治疗方案并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保证病人疾病治疗效果全程化的药学服务对于药学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相对较高其也是医院药学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其对于保证病人的用药的有效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药学服务的行政责任

3.1 行政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

3.1.1 职称药师、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相关医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编制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其中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那些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务必要按照规定配备专业的执业医药师国家卫生机构也制定出了《处方管理办法》其中也指出了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对药物处方的审查评估检查安全用药指导的职责药师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这样就会出现不同的药师进行药学服务的合法性的问题

3.1.2 非法行医的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行医的医疗行为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结合相关规定来看各个单位或者是个人在没有获得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资质认可证明之前都不能组织进行诊疗活动在司法工作中的定义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诊疗活动进行的总结诊疗活动也就是利用一些检查活动利用药物或者是器械手术的方法来完成对疾病的评估和消除从而使得病人病情得到控制缓解病人痛苦调节病人的身体机能促使病人身体得到康复的活动在药学服务领域中这一概念的判断属于诊疗活动但是执行诊疗活动的机构都需要保证拥有专门的许可证所以药品零售行业中实施一些药学服务也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在相关规定中也对药品零售行业中的药学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情罗列出了相关药学服务种类对于各类药学服务在非医疗机构的合法性给予了认可但是这一规范要求属于部门的规章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应相对于国务院所制定的相关管理条款较低如果将诊疗活动当作非法医学中的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那么最终总结出只可以判断出非医疗机构所实施的药学服务是非法行医的行为的结论是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的

3.2 解决方案及立法建议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其所具有的好处主要涉及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并不会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提出的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证明不得进行诊疗活动的相关规定相悖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其次对于药品零售行业中的药学服务的范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各方面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与医疗行业中所存在的其他诊疗规范并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再有这种规定在不会对医疗机构中非卫生技术人员参与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非法行医行为的判断造成任何的影响这样就可以保证了在医学服务中制定了更为规范的行政法规定但是其也存在较为突出的弊端首先沿用了对药师的双向管理的模式每个领域之中对于药学服务的主体的判断程序流程的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药师工作的开展形成了诸多的限制其次民法意义中的诊疗活动和行政意义方面的诊疗活动进行了独立区分这样就导致药学服务是不是可以运用到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4 促进药学服务发展的相关研究举措

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发展历经了二十年的时间在对现如今的发展成果给予了认可和肯定的同时也使得那些限制行业发展的因素越发的凸显出来为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医院药学服务整体水平得到不断的提升医疗卫生和功能行业的专业人士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结束语总的来说我国药学服务模式的发展正处在关键的时期药师的双向管理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对于药学服务的未来发展形成了诸多的现实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可人,何迅,燕小凡等.贵阳市老年群体对社区药学服务需求调查和建议[J].医药导报,2023,42(08):1243-1248.

[2]黄瑞赠.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发展研究[J].基层医学论坛,2023,27(04):124-126+150.

[3]黄金路,万丽丽,郁静等.刍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J].上海医药,2022,43(13):20-25.

[4]张辰,李海.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界定及法律责任[J].中国药房,2022,33(09):1037-1043.

[5]蔡大伟,孔祥芬,孟浩.医院实施药学服务的影响因素与对策分析[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9,6(32):198.

[6]陈育槐,王卫民,傅贤娜等.现代社会治理视野下的药学服务工作——以温州市药学服务工作为例[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8(04):65-70.

[7]申思思李佳月王松林等.“互联网+”背景下药店及药学服务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药事,2017,31(12):139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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