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策略研究
摘要
关键词
精神卫生法 大学生 心理危机干预
正文
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当前大学生心理问题逐年上升,心理危机学生、精神障碍或疑似精神障碍学生也逐渐增多。一些家长对心理疾病的认识不够,有“病耻感”,对心理治疗及心理咨询很抵触,不愿主动就医,导致危机学生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缓解与治疗。另外,心理咨询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加,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职业资格准入和执业制度。这就导致在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容易出现意外事故与法律冲突。因此,作为精神领域的国家专项立法,《精神卫生法》的颁布与实施将高校心理健康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并为此项工作指明了方向,进一步促进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发展。
一、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相关的《精神卫生法》法律条例梳理
(一)树立科学的精神卫生观,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精神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这就说明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和正常人同等的权力,同样值得被尊重、关爱。第十六条表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已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另外,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学校若不与学生监护人沟通其心理情况也属违法行为。因此,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高校老师,要以身作则,树立科学的精神卫生观,尊重关爱心理危机及精神疾患学生,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不能歧视此类学生,更不能给他们贴标签。
(二)危机干预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权,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需强制入院的学生,需其监护人前来办理,如果监护人拒不履责,高校不能单方面强制患者入院,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对于那些不需强制住院但又存在潜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看护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即使在“保密例外的范围”,也要遵循最低限度披露原则,对危机干预学生的信息在不同层级内最小范围内的必要告知。
(三)学生有受教育的合法权力,不能对危机学生进行简单地退学,休学处理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些学校将出现心理危机的当事人当成“麻烦”,有的甚至强硬要求其退学或休学。但家长及学生不愿意,这就形成了家校之间的矛盾。从法律规定来看,学生即使患了精神疾病也具有合法接受教育的权利。所以,学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与家长达成一致决定。
(四)高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表明:高校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若发现有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不能直接进行诊断或治疗,一定要及时转介医院诊治。当然,心理咨询老师可以对此类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工作诊断”。因此,作为高校心理咨询老师,一定要了解《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条例,知悉伦理守则,清楚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边界。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有效地帮助到来访学生。
二、《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一)加强对《精神卫生法》相关条例的宣传普及
目前,《精神卫生法》在高校教师与学生家长中的知晓率并不高。长期以来大家受精神障碍“污名化”的影响,对有异常心理或精神疾患学生容易产生害怕、排斥等心理。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高校应该对《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教育,提升大家法律意识。尤其对涉及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人员进行系统的知识与工作培训,以便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其次,在大学生中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学生正确对待精神疾病,对自身或者他人出现心理危机时,能依法合理应对问题。同时,也可寻找合适途径对家长进行普法教育,进一步促进家校协作的危机干预模式。
(二)依据《精神卫生法》,完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
在《精神卫生法》的背景下,高校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原则,构建“全程、全员、协同、主动和立体”的危机干预体系。一方面,需完善“学校—学院—班级—宿舍”的四级纵向危机预警体系,做到明确责任,畅行信息,及时上报反馈,做好早期预警工作,有效预防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构建并完善横向危机干预体系,即心理中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危机干预共同体,协同干预。同时,危机干预工作往往牵涉多个部门协同干预,这种情况尤其要强化保密制度,遵循最低披露原则,要注意做好工作记录。
(三)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体现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
一些高校在处理学生心理危机时,把维护校园安全和声誉看得比当事人利益更重要,忽视危机学生的心理需求,简单地将其做退学、休学处理等等,都是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因此,在危机干预中,我们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立足学生”的人文关怀精神,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重视危机学生的心理诉求和心理关怀,使危机干预真正回归人的价值。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既需要外部资源的支持、协助;同时又需要对学生的内在资源进行激发,助人自助;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当事人共同努力,消除危机,促进成长。
参考文献:
1.李永慧.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困境与应对策略[J].中国学校卫生,2019(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3.唐月芬《精神卫生法》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17
课题项目:本文系四川省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精神卫生法背景下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案例与处置策略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由月(1982-),女,汉族,四川万源人,讲师,硕士研究生,单位:成都工业学院学工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研究方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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