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司法认定
摘要
关键词
刑法;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司法认定
正文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线上购物成为当前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方式,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线上购物与快递物流行业发展息息相关,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推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快递行业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21年,我国快递服务公司业务总量高达1085亿件,快递业务收入高达1.04亿元,同比增长了30%和18%。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快件丢失、快件延迟等问题,快递事件投诉率也呈现稳定上升趋势,在这当中快件延误和快件丢失的问题最为突出。在快件运输过程中,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快递员在未告知收货人的情况下私自更换快递包裹,或者是直接将收货人快递包裹据为己有的行为最为典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案件发生地点、案情的不同,即使是同种情况下发生的刑事案件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没有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该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司法进程的推进。为了更好的补充完善这一司法问题,我国刑法中对于这一司法内容不断的加以修订完善,旨在从刑法角度入手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进行司法界定,统一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的司法界定,旨在最大程度的规避相同案件不同审判结果问题的发生,最大程度的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国司法进程。
2.研究意义
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乱象丛生,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产业,关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善以及不合理之处,无法在短时间内快速有效的解决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通过对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司法认定的分析研究,有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与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司法认定相关的理论学说,补充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司法进程的推进,为在交叉法律规定竞合状态下适用哪些法律条文等行为定性问题提供了更大的讨论空间,为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刑法定性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从刑法角度入手准确界定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法律性质,最大程度的规避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的发生。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是对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司法认定的分析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及方法的分析研究,旨在为文章的后续完成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案例分析。主要是列举两个不同的刑事案例及法律判决结果,从快递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利、快递员快件占有状态、快递员快件占有行为方式三个方面入手归纳案例争议的焦点。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案例分析。包含快递员职务内容的分析以及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的刑法定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收寄、仓储及派送环节、装货、拆包及分拣环节、运输环节等不同阶段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的刑法定性。
第四部分,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主要包含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定性以及法律规制两方面的内容。结合当前刑事案例的具体案情,提出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刑法司法界定,并提出应采取的完善法律法规的措施。
第五部分,结论。主要是对刑事案件的具体分析和总结,对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研究。
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论文资料网站收集整理与刑法视域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文献材料,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通过阅读整理、汲取了其中有关于本文写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以此作为了本次论文撰写的理论基础。
(2)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指的是将个人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对整个行业或者是范围的情况进行的全面分析。本文主要列举了近年发生的两个典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案件,并对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旨在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分析。
(3)对比研究法
通过对两个刑事案例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结果的分析研究,从快递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利、快递员快件占有状态、快递员快件占有方式三个方面入手对两个刑事案例存在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总结,旨在从两个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意见。
二、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用快递包裹行为案例分析
关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将其定义为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是刑法中关于这一行为刑法界定的主要争议的焦点,这两项罪名也是社会生产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对于两项罪名的司法认定是导致现阶段相同案件但是判决结果却不同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更好的对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进行司法界定,本文列举了两个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刑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及法律判决结果
案例1:嫌疑人杨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安排到快递中转站做快递员,主要负责快递分拣工作,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但是在某日工作过程中,在分拣过程中杨某看见一个盒子内装有小米品牌手机快件,因其与自身所使用的的手机品牌相同,杨某便顺手牵羊将其中的快件拿走据为己有。事后,快递公司进行再次审查,调取监控发现是杨某拿走的快件,杨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经专业机构鉴定,被偷盗的手机价格为1999元。快递公司及其当事人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裁决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后杨某不服再次提出申诉,二审裁决认为杨某的所作所为是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可以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但因并未达到入罪的金额标准,最终经过多方法律因素的考量决定维持二审的判决结果。
案例2:作为西安顺丰速运公司下设快递点的工作人员,王某在其工作期间,在四下无人的情况下,趁人不备将一件尚未扫描出库的苹果手机放在自己的快速车上,在完成自身快递配送工作之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经过专业机构的价格审查,丢失的苹果手机金额为6738元。深入调查后了解到,王某并不是第一次出现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在同月的8号和10号还以同样的方式顺走了很多价值不菲的快递。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偷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已经超过1000元,从刑法角度王某的行为被认定是盗窃罪。
在以上两个刑事案件当中,杨某和王某的行为都属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但是两个案件,相同的身份,却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判决结果,这不禁引人深思。从共性的角度来看,杨某和王某的行为都属于财产型犯罪,关于二者侵占他人财产这一行为在刑法典中侵犯他人财产这一章中都有所表述。总的来看,二者的行为都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存在对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提出双重法益的观点。此外,虽然二者的行为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二者的占有状态存在差别。两个刑事案件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关于案件的刑法界定是否准确,行为人是否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确定案件性质都是法律规范是否与客观事实相适应的关键所在。
(二)案例存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总结
刑法中关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种罪名的区别,自始至终都没有具体的标准规定,现有的观点主要是从客观方面以及占有角度进行的分析。为了进一步分析两个相同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从快递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利、快递员快件占有状态及快递员快递占有方式三个方面入手对案例存争议的焦点进行系统的分析归纳。
1.快递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利的争议
关于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最为主要的条件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职务便利的条件,但是盗窃罪却并不需要具备这一条件,这也是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不同罪名的主要标准。如果想要准确的对这两种罪名进行界定,就需要明确两种罪名成立的主要条件和职务,将快递员职务以及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条件作为判断标准。从以上两个案例来说,快递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利是案例存在争议的焦点。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杨某和王某虽然都属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但是其工作职责却存在较大的区别,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也不相同。案例1当中的杨某属于快递分拣环节的员工,在快递工作当中该环节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快递进行分类,假如监控全方位覆盖了其工作范围,那么在此过程中快递员不仅没有掌控快递的权力,也没有支配快递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杨某的行为可以界定为职务侵占罪。案例2当中的王某主要从事的快递派送过程中的工作,是将快递从一地点运输到另一地点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处于该环节的快递员对于快件本身是拥有一定的支配和掌控权利的,所以不能将其一般化。在此情况下,关于快递不同环节的快递员是否存在利用快递员这一职务便利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否则会出现部分法益脱离刑法保护的问题,这也正是当前将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刑法定性存在争议的焦点之一。
2.快递员快件占有状态的争议
从主观方面来看,以上两个案例当中的快递员对快件的占有状态都将直接或是间接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占有的状态却存在较大差别。一般来说,盗窃罪将占有状态界定为将他人占有或者是他人所有的东西,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所以盗窃自己拥有掌控支配权的物品,并非自己本人所有的东西的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产生的前提在于行为人已经完成物品的占有权的转移。所以想要从快递员快件占有状态入手对快递员非法含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就需要将占有状态以及占有物的性质及归属问题作为前提,对于涉及寄件人、快递公司、快递员等不同参与主体归属权的问题。我国《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利用系统解释在裁判要旨中都将快递认定为是快递公司的财产,对于快递整体来说,快递员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快递进行控制支配,则快件被认定为公司财产;反之一旦超过规定的权限标准占有时,则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在上述的两个案例当中,杨某和王某都存在超过规定的权限标准,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行为,但快递员快件占有状态却存在争议。快递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当其进行密封保存之后,是否属于封缄物以及占有归属是以上两个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所在。
3.快递员快件占有行为方式的争议
在以上两个案例当中,杨某和王某的犯罪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刑法规定中,按照不同的罪名,不同的犯罪金额以及犯罪事实,最终处以的犯罪判决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总的来看,如果将犯罪金额6万元作为分界点,对于犯罪金额位于1万元以上和6万元以下区间之内,所处的刑事处罚都是一样的;在司法实践当中,嫌疑人犯罪金额的高低会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按照现有的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要比盗窃罪的犯罪金额高。案例1中杨某的犯罪金额相对较少,只有1999元,在二审的时候法院将杨某的行为界定为职务侵占罪,但因受到犯罪金额的影响使得杨某的行为最终无法定罪,这一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职务侵占罪的使用门槛。对于案例2的王某来说,因其犯罪金额比较大,且犯罪次数较为频繁,可将王某的行为界定为盗窃罪。总的来说,在上述两个案例当中,特别是对于杨某这种无罪认定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等于忽视了盗窃罪这一法律规定,间接的导致了量刑失衡问题的发生,使得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刑法保护权益的目标也没有很好的实现。
三、刑法视角下关于快递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利”的案情分析
(一)关于快递员职务内容的分析
1.快递员职务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务指的是职责范围内应该承担的工作。对于快递员来说,因快递工作分为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内的快递工作内容都不尽相同,关于快递员职务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本文提及到的快递员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对于单独完成快递分拣工作的快递员来说,他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管理行为,不存在无责任限制的劳务内容,所以不应该将其列入职务这一范围之内。反之对于快递的派送人员就有所不同,派送人员对快件具有一定的管理控制能力,所以快递配送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界定为职务。但是总的来说,对于不同环节的快递人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分析,不应该将其在单一的环境中进行分析,因为快递员身份比较复杂,且工作职责纷繁复杂,快递员并不像其他岗位的人员一样只从事单一的工作业务,所以对于快递员职务内容的理解,应从行为人的身份以及案件发生时所处的工作环境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2.快递员职务分类
对于快递员职务类型的划分,不仅要重视将外部快递员职务的分类,还要重视内部快递员职务的分类。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罪名的论述,可以通过对比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植物内涵,对其进行明确的司法界定。虽然学术界现有的关于职务侵占罪保护法益并不明确,但是总的来看其侵犯的共同法益都属于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中将“职务”认定为与财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与利用权势影响以及有求于人心理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于快递分拣员亦或是快递派送员来说,快递员都是通过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且快递员这一职责的本质就属于一种职务上的侵占。快递员职业的内涵在于享有快递的掌控权和控制权,更重视对行为人身份的界定以及人与财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的刑法定性
1.收寄、仓储及派送环节非法占有包裹的盗窃罪
快递公司包括多个工作过程,在不同的工作环节当中,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对于快递包裹的占有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刑法定性也不尽相同。首先,在快递业务开展过程中,上门收件环节是快递业务开展的起始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没有快递公司的监督,快递员在该过程中对于快递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此时的快递公司基本上没有支配和控制权。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快递员会在立足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在快递公司的委托收取快递时,快递员的工作就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工作,而是拥有支配和控制包裹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为快递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发生创造了便捷的条件。基于此,快递员不仅需要履行妥善保护快递包裹的职责,还要承担快递丢失或者是快递缺件的责任。快递环节在上门收寄和派送快件、仓储的环节中,快递员要履行仓储的职责,要对包裹进行入库等级,并对按照快递包裹登记的顺序进行妥善的摆放与保管。在这个环节当中,快递员理所当然的会成为快递包裹保管的主要负责人,快递员必要经手保护快递。如果在这个环节快递出现问题,快递公司势必会追究快递员的责任。总而言之,无论是在快递的收寄、仓储亦或是派送环节,快递公司作为领导者,快递员作为企业的员工,快递公司赋予快递员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要履行一定的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由此,可得出在快递的收寄、仓储亦或是派送环节中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都可以被界定为盗窃罪。案例2中的王某就是在派送环节产生的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所以从快递环节来看可以将王某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界定为盗窃罪。
2.装货、拆包及分拣环节非法占有包裹的财物侵占罪
在快递分拣、封装、装货和拆包等环节中,派送环节与仓储环节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日常工作中,从事这些工作环节的快递员会在被监控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且对于快递包裹的处理大多采用流水线工作方式。在此情况下,快递员不仅在收寄、仓储、派送环节拥有对快递包裹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快递公司享有对快递员的绝对支配管理权。总的来说,对于分拣员、装货员来说,对于快递包裹只有经手的权利,并不完全意义上的拥有对快递包裹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为这些环节快递员接触包裹的时间比较短,且快递公司并未真正赋予快递员对包裹绝对的占有权,在此环节中快递公司仍然拥有对快递包裹的绝对控制权。就前案例来说,案例1中的杨某主要从事的就是分拣环节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杨某并未拥有对快递包裹绝对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但是杨某却为了一己私利不合规的拿走客户的小米手机快件,这与支付侵占罪形成的重要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谋而合。于这种关系我们可以认为快递员之所以会被界定为职务侵占罪的重要前提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此在二审的时候,法院判决杨某为财务侵占罪。
3.运输环节非法占有包裹的职务侵占罪
除了提到的快递环节,运输环节也是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主要环节。在快递运输环节中,快递员会将快递包裹从一个目的地运输转移到另一个目的地,将其集中放在封闭包装里,最为常见的当属集装箱,在快递运输的过程中对快递包裹进行包装,这就形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封缄物”;然后快递员会将封缄物搬运到指定的运输工具上,由承运人和发起人进行交接之后,由专门负责运输的人员将其进行包装后运输到指定地点,并进行封缄;最后交由承运人和发起人在交接单上统一签字。在快递运输环节,运输快递包裹的司机拥有对快递包裹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对于快递包裹属于客观实际上的占有。按照前文表述,快递运输人员在此环节中对于快递包裹的非法占有主要指快递运输人员拆除运输车辆上的封缄标志,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快递包裹的非法占有。对于运输环节的快递运输实际来说,因为其在运输环节对于快递包裹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以快递运输司机在此环节中对于快递包裹的非法占有,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关键性的决定条件,所以从刑法角度来看可以将快递运输司机的行为界定为职务侵占罪。
四、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定性
关于刑法视角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的司法界定,从快递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角度入手,可以将快递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界定为利用自身管理者的身份或工作关系的便利产生的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
首先,从职务便利的角度入手,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主要条件。第一,行为人对快递包裹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也是快递人员职务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和本质要求;第二,应该对快递人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以及快递公司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在快递公司的不同环节,快递员分工较为复杂,所以对于不同环节快递员非法占用快递包裹的行为的司法认定也不尽相同。从案例1和案例2的案情来看,杨某和王某在快递业务开展过程中分工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看都是在快递分拣或者是没有完成出库时,快递公司并不享有快件控制权和支配权,二者之间并不具备因果关系。但是总的来看,杨某在分拣环节非法占有快递包裹,主要是利用自身在分拣环节的工作便利条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将杨某的行为界定为职务侵占罪。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可以说是快递员对单位财产法益的侵害,快递员非法占有的是快递公司的财产。刑法第91条中对公共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条文中也只是对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说明,并未对国有性质单位进行具体的论述。此时应将立法者的缘由作切入点,进一步突出强调快递公司对于快递包裹享有的财产保护权利,当快递包裹受到侵害或者非法占有时,快递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封缄物整个快递都是属于快递公司占有的,就如前文案例1和案例2的杨某和王某来说,二人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有快递包裹,所以在司法界定时应从客观占有行为和规范层面对其加以规范。本文在快递包裹的占有归属问题上,对于区别说持认可的态度。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委托人会将封缄物全权委托给受托人,所以受托人也有快递包裹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快递员对于快递包裹的非法占有,转移封缄物的行为,都可以从法律上降低界定为盗窃罪。总的来看,案例1和案例2中杨某和王某的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案例1当中的杨某是在分拣环节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案例2中的王某是在派送环节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在快递未出库之前转移快递的占有权,此行为既是非法侵占罪,又可以被界定为盗窃罪。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以考虑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
最后,如果想要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处以数罪并罚的判决,将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界定为盗窃罪是毋庸置疑的,但对快递员之前的行为评估为职务侵占行为,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只能以盗窃罪加以裁决。对于那些已经达到定罪标准的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就会产生竞合,按照吸收犯理论可以将其定义为盗窃罪。此外,本文认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职务侵占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属于盗窃罪。对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即使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但是从占有关系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并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无论从何种角度入手都可以将其定义为盗窃罪。
(二)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法律规制
社会上新的犯罪行为类型的出现都要予以重视,从中找寻当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予以完善。本文讨论的两种罪名虽然不是新型罪名,对于两罪界分的争议也不是新的话题,但对其适用上出现了新的挑战就要以新的变化应战。从裁判思路上,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分析以刑法的构成要件为基础。本文在分析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时,除了对现有的案例进行整理,再就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从概念和构成上做最基础的理论分析,两者相比较才能总结出行为定性中的主要争议问题。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要件构成不再适应当下的情况,因此,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快递领域中频发的案件类型中争议问题予以解释,从形式上给予明确行为定性问题。刑法第253条对邮政工作人员窃取财物是以盗窃罪论处的,快递行业和邮政行业虽相似,但快递员分工以及工作环境的复杂而不同于邮政工作人员,以致无法适用这一法律拟制,对此补充一条解释可以给司法实践以明确的指示。从内容上,在占有归属上采取区别说观点,明确占有关系,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委托人占有的是内容物,快递员将内部的物品取走侵犯的是物品所有权人的权益,成立盗窃罪,并且占有关系的明晰也有利于财产犯罪之间的区分;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的解释应适用单一手段说,排除窃取和骗取来明确仅侵占一种行为手段,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小结
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包含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分这一内容,在具体实践活动中都可以通过身份要件或是占有关系等进行明确辨别。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关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的司法界定成为当前刑事案件处理中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是列举杨某和王某两个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案例,通过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两个案件中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利以及占有状态、占有行为方式的争议。通过对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不同环节进行分析,进一步论证了在收寄、仓储及派送环节非法占有包裹的行为被界定为盗窃罪,在装货、拆包及分拣环节非法占有包裹则被界定为职务侵占罪,运输环节产生的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的职务侵占罪。进一步论证可以得出,对于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这一行为,即使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但是从占有关系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并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无论从何种角度入手都可以将其定义为盗窃罪。在论证这一观点之后,从刑事角度入手将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行为界定为盗窃罪,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加以论述,希望可以为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行为的司法认定提供一定的借鉴,保障快递行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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