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
关键词
高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与对策
正文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成果,不仅是各级纪委监委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更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重大利器,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四种形态”的内涵和要求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犹如四道防线,既强调“全面”和“从严”,又凸显了分类处置、层层防治,充分表明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的教育、帮助和挽救,创新了监督执纪执法方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通过有效运用前三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建立“缓冲区”,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防止由轻微违纪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对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充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这一系列要求,充分体现了监督执纪一贯坚守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体现了强化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体现了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贪腐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依靠党组织教育挽救大多数的目标,体现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专责的要求。
二、高职院校运用“四种形态”的典型做法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党委通过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与内设机构、部门党政负责人签订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对照责任书内容开展检查和考核,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牢牢抓在手里。纪委严格落实双重领导和“三为主”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监督责任清单,聚焦“两个维护”开展政治监督,聚焦校内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日常监督,认真履行监督专责。
(2)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规范约束。结合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高校党委、纪委纷纷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勤政廉政约谈办法》《鼓励激励办法》《容错纠错办法》《能上能下办法》等等,坚持把制度、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3)经常咬耳扯袖,构筑监督常态。在日常工作中,纪委规范处置信访问题线索,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产业等方面工作的重点事、重点人,主动运用谈心、谈话、函询、约谈、批评等多种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同时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勇于开展自我革命。
(4)抓好宣传教育,守住思想防线。一方面,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展开展反面典型教育;另一方面,邀请专家讲授专题廉政讲座、组织党纪法规知识测试开展正面宣传教育,督促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增强纪律观念,树牢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校园廉洁文化氛围。
三、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有差距。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力度有所放缓,认为通过转化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真正理解和认清党中央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强高压、常震慑的坚定态度,对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态势从思想上产生了“误判”。
(2)责任落实上有“梗阻”。有的党员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识模糊,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学校层面党委和纪委该做的工作,导致在“四种形态”的运用上呈现出“上热下凉”现象,不仅不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同时还弱化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手段和作用。
(3)工作能力上有短板。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干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高职院校纪检干部大多缺乏办案工作经历,对如何实现相互转化的政策界限和尺度把握不够全面,执纪能力和工作水平亟待提升。
四、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有效措施
(1)注重宣传教育,提升思想认识。做好思想教育引导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针对“四种形态”的模糊认识和执行不力问题,关键要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核心要义和具体要求。在这方面,党委职能部门应当好引导者、监督者,从宏观上把握方向,把“四种形态”融入日常教育和业务工作之中;各级党组织务必当好组织者和执行者,以廉政宣传弘扬浩然正气,以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2)明确主体责任,协同推进落实。“四种形态”能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种好各自“责任田”。学校党委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听取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督促抓好党员干部日常教育。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发现的涉及分管部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工作不落实、不推进、不担当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应当经常性开展提醒谈话。校内各级党组织应当经常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三个常态化”,即: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支部组织生活中实现常态化;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常态化;开展党纪党规学习教育常态化。
(3)规范监督执纪,严肃追责问责。作为监督执纪专责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务必从受理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执纪审查调查等方面着手,切实规范工作。通过对举报件办理情况的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通过集中统一管理问题线索,严格对照分类处置标准进行集体研判,确保实现动态“清零”;通过严格办案手续和程序,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同时结合涉案人员思想认识是否到位、认错纠错是否诚恳、说明情况是否主动等情况,积极推动“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4)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打铁的人”必须是“铁打的人”。因此,纪检干部应当不断加强学习,在吃透上情、摸清下情中增长才干;应当用严明的纪律约束自己,干净干事、做好表率,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应当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党规党纪,熟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心中有数、心里有底;应当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升执纪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真正发挥好政治生态“护林员”的作用。
五、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有关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必须对践行“四种形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办法措施。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职能职责,每年专题研究实践“四种形态”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推进工作常态化。校内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具备监督职能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落实落小落细。
(3)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学校纪委应当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逐步建立健全督导情况通报机制,推动党组织认真抓好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经常性教育。
(4)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学校党委、纪委应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导致苗头性问题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没有纠正、整改没有落实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的人,更要有严明的纪律管住党内大多数人。纵观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布的全国纪检监察机构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数据,“第一种形态”从2017年的59.7%、2018年的63.6%、2019年的67.4%、2020年的68.1%,到2021年的70%,在“四种形态”中的其占比逐年提升,充分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更加聚焦监督专责,更加注重拉起防止党员干部犯错的“首道防线”。可以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伴随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必将在高职院校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确保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大学治理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加速转化,进而为推动学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和纪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编写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40问[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
[2]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EB/OL].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25/s7071/201606/t20160601_247295.html.
[3]王启明,马博虎.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价值意蕴、路径选择与策略优化[J].廉政文化研究.2021(03):79-83.
[4]赵彦如.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现状及问题探究[J].现代交际.2018(21):171-172.
作者简介:
莫新明,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室主任,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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